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培训资料
2008年9月16日 by GG
第一部分 调整文件
1. 《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 6号)
2. 《关于做好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72 号)
第二部分 缴存额调整业务培训教材
第三部分 缴存额调整业务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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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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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6日 by GG
第一部分 调整文件
1. 《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 6号)
2. 《关于做好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72 号)
第二部分 缴存额调整业务培训教材
第三部分 缴存额调整业务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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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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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4日 by G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从9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职工如需了解个人缴存、贷款等情况,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区县管理部、分中心设有办事大厅,通过业务办理柜台以及自动查询终端为广大缴存职工和单位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公开的信息包括:一是国务院及其部委、天津市政府、人大等机构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需公开的有关信息: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规则,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信息及重大决策事项;2.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办法,包括办理各项业务涉及的依据和标准、流程、要件和时限;3.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4.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5.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6.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三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2.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3.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依法处罚后仍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公开该单位名单;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组织缴存业务承办银行通过各缴存单位向缴存职工发放结息单,告知其缴存余额信息,缴存职工和单位对信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予以更正。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申请查询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5.其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不予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是正在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四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2008年8月31日 by GG
夫妻双贷最高额度提高到60万元。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进行调整。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现行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变,为40万元。相比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更明显,政策调整后,相比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将更加明显。例如职工需办理一笔期限30年,金额60万的住房贷款,如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6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话,月还款额为3302.08元,与政策调整前需办理一笔40万住房公积金和20万元按揭的组合贷款相比,每月还款额可少183.97元,30年共节省利息支出62299.2元。
...2008年7月31日 by GG
◆低保、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明确了单位欠缴且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下,中心可要求单位进行补缴的工资标准
◆缩短了贷款办理时限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帮助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低保、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帮助解决职工家庭困难的实际问题,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簿;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凭《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和《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就•失业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资料到所在单位核实,开具《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然后携带提取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手续。最后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部或分中心加盖业务受理章的《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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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7日 by GG
一、缴存额调整的办理
各单位应在缴存200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23日至7月2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应在2007年7月15日前,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
(一)单位办理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或缴存基数上限审批或备案手续
单位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填写并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以下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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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 by GG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8469元需备案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最低为5%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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