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险常见问题总结
2008年7月15日 by ww
问:参保人员如何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超过800元后,由用人单位在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统一报销。报销比例为:
职工50%,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的60%,年满70周岁的70%。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
不予报销。
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就医怎样报销医药费?
答: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汇集后,到
所属的区县社保分中心统一报销,报销比例与住院相同。I 类门诊特殊病每月报
一次,起付标准与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同(1100元); II级门诊特
殊病每季度报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起付标准为I类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
的两倍(2200元)。
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需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1)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或具有专科特色的一级医院进行诊断,并由副主任
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诊断证明》。
(2)将《诊断证明》和最后一次就诊记录交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持上述材
料于每个医疗年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就医后,将就医的全部票据和盖有就诊医院“医保专用章”的处方底联
、相关检查结果以及《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等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所
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问:职工失业后个人账户怎样使用?
答:职工失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停止划入,个人账户户
头予以保留,余额可继续使用。
问:因计划生育手术或由其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住院怎样登记、就医、报销
?
答:(1)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住院的,除应向单位所属
分中心提供与在门诊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同的证件材料外,还应提供市、区(县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加盖“医保专用章”)。经审核同意后
,持《同意住院书》、有关部门的鉴定书的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到已备案
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办理住院手续时交纳的住院
预交费由个人或所属单位垫付。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日常门诊就医,需在经备案的固定一
所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每次就医后,均需到该
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部门进行就医费用的登记确认。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住院费用,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所属
单位负担的,在参保人员出院时,由所属单位负责与医疗机构结清;应由统筹基
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或有关社保分中心申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门诊费用结算方法与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
结算方法相同。
问:在门诊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如何办理登记、报销手续?
答:(1)到本单位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医疗保险
证》;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开
具的需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诊断证明;最后一次就诊记录;检查结果等(均需
加盖该医院“医保专用章”)。经审核同意后,即可到开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就医
。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2)就医后,应开具计划生育手术后证明,将此证明及就医的全部票据,交
由所在单位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节假日顺延)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
理申报结算手续。对符合规定的费用于次月拨付给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
位通知本人领取。
问:转诊转院的费用如何报销?
答:在本市转诊转院的费用,按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的规定办理。从本市转往外
埠医院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由所在单位每半年(6月或12月
)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住院,需转往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的,需先与当地医疗机构自行结清住院费用,并按上述相关规定每半年
(6月或12月)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问: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在当地住院转院的,需在转入当地医疗机构的7日内由家属或委托他人到单位
所属社保分中心登记备案。需转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当地转出医疗机
构开具证明,在转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前,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登记备案(急
诊转诊转院的,可在转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3日内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再
到本市的转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问:怎样办理由本市转往外埠医院住院的手续?
答:需由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办理手续,
这些医院是:医大总医院、医大第二附属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
属医院、医大附属舯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
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
病)、滨江医院(肛肠病)、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
院、安定医院。由转出责任医院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患者或家属持此表和
《医疗保险证》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参保人员
即可到指定的外埠医院住院。
问: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外地如何办理住院、报销手续?
答:(1)在当地选择定点医院并向本市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备案。
(2)住院时,应到事先已备案的当地医院住院,并在住院日起7日内,委托
他人携带《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到其单位所属的社保分中心
办理登记手续(出差、探亲等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参照此办法)。
(3)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每半年(6月和12月)由所在单位到其
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问: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如何办理手续?
答:登记手续与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登记相同。
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问:参保人员购药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由个人帐户
支付或个人自付。
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的范围包括那些?
答:门诊特殊病范围包括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
学治疗、镇痛治疗(以上属I类门诊特殊病)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
瘫,精神病(以上属II类门诊特殊病)
问:参保人员怎样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答:参保人员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携带患者《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单位所在区(县
)社保分中心,办理转诊转院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转院。
问: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怎样进行结算?
答:参保人员出院时,应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交费多退少补。其
他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问: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须自负一次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连续住院90天即视
为住院一次。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和二次以上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如下表
:
2002年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单位:元
医院级别
住院次数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最高支付限额
第一次住院 900 1100 1300 44000
二次及以上住院 300 350 400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在起付标准
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职工85%,退休人员9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95%。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交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内的部分,大额医疗救助支付80%。
问: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就医手续?
答: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然后携带本人
《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住院证》到本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保分
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急诊住院可在住院后3日内由其家属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各种证件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
社保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意住院书》。
参保人员持上述四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按规定
预交部分费用。
问: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就医的规定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门诊和住院就医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
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 其医疗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从原渠
道支付。
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答:离休人员、老红军原医疗待遇不变,继续执行《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
行办法》。
问: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追回。
问: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检查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有何
处罚措施?
答: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卫生
、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问: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何处罚性
规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一) 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 不按照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 将处方用药换成其他物品的。
问: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何处罚性规
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
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伪造、编造病历的;
(四)出具虚假处方的;
(五)将不属于基本医疗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支付项目的;
(六)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应予处罚的行为。
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缴费指令书后,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有什么强
制措施?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缴费指令书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
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拒不接受职工和退休人员查询
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措施有何规定?
答: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
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
报人保密。
问:参保人员对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措施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公布医疗保险费缴纳情
况,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查询。
问: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有何规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情况,并且应
当接受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记录情况的查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
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从何开支?
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直接拨
付。
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何规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
占挪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应当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问:如何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答:凡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都要积极建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工资总额4%以内的费用,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
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
问:为什么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办法怎样规定?
答:为了解决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本市还建立了大额医疗救助办法。
规定参保人员(不含实行公务员补助办法的人员)每月再多缴费3元(全年36
元),用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之间医疗费用的救助,救助比例
为80%。
问:如何建立门(急)诊大额补助?补助办法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不含实行公务员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市财政
再补贴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作为大额门(急)诊补助资金来源。补助的范围为:门(
急)诊年费用在8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的标准:在职职工为50%;退
休人员不满70岁的为60%;70岁以上的为7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
80%。
问: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险包括那些?
答:四种。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三、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结算纠纷怎样处理?
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结算纠纷的,由市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负责调解和处理。
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市医疗保险结算纠纷
调处组织,出现医疗保险结算纠纷的,应由这个调解组织调解处理。
问: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对支付的医疗费用有何规定?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对于不符合
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问: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怎样结算医药费?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和在零
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结算;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怎样进行管理?
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发资格证书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
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其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医院
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问: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怎样处理?
答: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国家和本市
的专门规定处理。
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二)就诊和购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
支付标准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
(四)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致使自身
伤病而进行治疗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医疗保险费?
答:职工患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在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怎样规定的?
答: 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
基金支付的比例为:职工85%、退休人员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95%。
问: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期?结算期有何规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
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满90天视为一次住院的时间限制。
也就是说住院满90天的即视为第一次住院。超过90天,从第91天起即视为第二次
住院,应按第二次住院的规定,再交纳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年度内有无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答: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2002年为44000元。
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有何规定?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职工和退休人员一个年度内第一
次住院的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第二次及以上的为3%。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
2002年第一次住院和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900元和300元
、二级医院1100元和350元、三级医疗1300元和400元。
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答:(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
疗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目前主要是家庭病床、计划
生育手术等)。
问:哪些项目可以用个人帐户支付?
答: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在定点医院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简称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问: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答: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余额;
跨省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问:职工失业后是否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答:职工失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资金停止划入,余额可继续
使用,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问: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计算利息?其归属和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
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并可以依法继承。
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如何划入?
答: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 8%划入;年满45周岁的
按1.2%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
划入;年满70周岁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帐户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8%划入
。
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其构成是怎样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简称个
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
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其它资金;4、利
息。
问:用人单位破产、撤销应如何清偿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原因终止时,按照法定程
序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医疗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问: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纳入当期个人所得税税
基?
答: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怎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
缴。
问:怎样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10日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怎样进行医疗保险登记?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自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
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
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
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
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
之日起30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有何规定?
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
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上述缴费年限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条件有何规定?
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市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可以调整吗?有何程序
性规定?
答:可以调整。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的调整,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调整和变动。
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无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限制?
答:有。按本市规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02年为600元)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02年为
30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问: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
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哪个部分组成?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
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什么实行全市统筹?
答: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一个统
筹层次,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国务
院《决定》也明确了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主要是直辖
市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与医疗消费水平差异相对较小地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决定的
。这样做既便于出台实施,有利于统一管理,方便职工就医,也便于落实属地原
则和较好地体现社会统筹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提高抗风险能力。
问: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
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
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由此可见,这次我市实施医疗保险是建立一种“费用分担,统帐结合”全新
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各种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
疗保险体系。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具体经办业务由谁负责?
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卫生、
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列入本市
参保的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另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998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1998]44号),主要目的是在全国组织实施医保工作。并提出这
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
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切
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二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挥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控制费用过快增长,遏制浪费;三是将
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实行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问:为什么必须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答:现行的医疗制度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本市现行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是五
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种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
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和用人单位包揽过多,职工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据
统计,2000年本市职工医疗费用比1980年增加了27倍,使得政府财政和用人单位
负担沉重。二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造成医疗服务成本高、不合理
费用增长过快。小病大养、滥开处方、一人看病全家用药现象相当普遍。据调查
,不合理医疗费用约占职工医疗费用的20-30%。三是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距
过大,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有一部分职工得不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因为
报销医疗费用发生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加,已形成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
现行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
保障体系,分散和化解由市场竞争而带来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改革医
疗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市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因此,应当尽快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只有加快这项改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改革的进程。
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促进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迫切需要。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多方面原因,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较多,下岗分
流、减人增效的任务较重。只有建立起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完善的社会保险
制度,才能促进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和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流动,实现再
就业。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的减轻企业负担,
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医疗保险费用负担上的压力,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同时
,还能均衡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医疗费负担,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医疗保险的
社会化。从而促进国企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
加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
需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的必要条
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
保障。
市委七届七次会议明确提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三件事,加快建立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是落实市委这个要求的重要措施。只有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才能够使职工的医疗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够实现病有所医、医有所
保、使广大职工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增强职工身体健康水平。
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答: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河西区徽州道33号
23259831
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南京路305号津联大厦10楼 27302552
河西分中心 河西区徽州道33号 23259750
河东分中心 河东区九经路海河大厦五楼 24215649
河北分中心 河北区寿安街23号 24457839
南开分中心 南开区南开三马路152号 27377524
红桥分中心 红桥区三号路23号增10号财经学校内 86520332
东丽分中心 东丽区荣城路11号 24967594
西青分中心 西青区杨柳青西青道286号增1号 27924206
津南分中心 津南区咸水沽泽沽路区劳动人事局内 28391766
北辰分中心 北辰区果园新村果园东路2号 26819423
塘沽分中心 塘沽区大连道4--1副1号 25861307
汉沽分中心 汉沽区国家庄街6号(汉沽商厦东侧) 25696147-
810
大港分中心 大港区世纪大道183号增1号 25994704
宁河分中心 宁河县城内芦台镇光华路北 69593630
静海分中心 静海县城内联盟路北段东侧 28941931
武清分中心 武清县城内杨村镇新华路 29393770
宝坻分中心 宝坻县城关镇苑北路31号 29222156
蓟县分中心 蓟县城内人民西路 29141582
开发区分中心 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 25204567
保税区分中心 保税区新港大道122号一楼 25760133
园区分中心 南开区科研东路8号(科园科技楼二楼) 87892261
问:(附表二) 2001-2002年住院预交费用
答:医 院 级 别 大 病 中 病 小 病
预计总费用 个人预交费用 预计总费用 个人预交费用 预计 个人预交费用
老工人 退 休 在 职 老工人 退 休 在职 总费用 老工人 退 休 在 职
一级 5000 1105 1310 1515 2000 955 1010 1065 1000 905 910 915
二级 10000 1545 1990 2435 5000 1295 1490 1685 2000 1145 1190 1235
三级 15000 1985 2670 3355 8000 1635 1970 2305 3000 1385 1470 1555
注:本表中“老工人”特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问:(附表一)2001-2002年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 医院级别
住院次数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最高支付限额
第一次住院 900(元) 1100(元) 1300(元) 44000(元)
二次及以上住院 300(元) 350(元) 400(元)
问:《医保专用卡》的使用与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医保专用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载体,用于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
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其他资金、利息;它是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消费的非金融专用卡。
(2)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保中心按月为其参保人
员的《医保专用卡》注入个人账户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开始
计息;单位和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暂停注入个人账户资金。
(3)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流动的,《医保专用卡》随同转移。参
保人员向本市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转移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医保专
用卡》由个人保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停止记入。 参保人员跨省、市转
移的,应通过本人单位,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医保专用卡》的注销
及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手续。
(4)《医保专用卡》储存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
住院就医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在定点社区服务站
、点就医的医疗费用。
(5)《医保专用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所
属储蓄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代理他人挂失的,还应向银行出示代理挂失人的
有效证件。挂失后,应到原挂失银行储蓄网点办理领取新卡手续。
问:《医疗保险证》的使用与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保险证》的核发对象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1)凡座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医疗保险登记并全额缴费的单位,应到
所属社保分中心为参保人员申领《医疗保险证》,按要求填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
(2)《医疗保险证》由用人单位送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交
所属社保分中心签发,再由用人单位发给参保人员。
(3)《医疗保险证》作为参保人员就医的主要凭证,就医时,应出
示此证,以备查验。
(4)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医疗保险证》,不得转借、涂改,如有
遗失或确需更改内容的,应及时通知本人单位,由单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申请办
理变更或补办证手续。
(5) 参保人员跨省市转移,在参保期间死亡、出国定居的,应及时将《医疗
保险证》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问: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之间部分的审批金额的
80%[审批金额=实际发生金额-自费金额-增负金额-拒付金额(不合理费用)]
问:什么是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属于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2年为
44000元)以上至15万元之间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参保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
,由用人单位于每年一月份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一次性缴社保分
中心。
问:怎样办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的申报?
答: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到社保分中心统一办理。
申报时,应携带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及下述材料:市定点医疗机
构门(急)诊就医的有效单据(医保专用发票);处方底联、检查化验结果;定
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有效单据和与之相对应的定点医院外购处方(加盖医保和外购
章)。
问:哪一部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属于报销的范围?报销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答:可以报销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不含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或在定
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报销标准:在职职
工报销50%;退休人员:70岁以下报销60%,70岁(含)以上报销70%,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老工人报销80%。
问:因计划生育手术或由其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住院怎样登记、就医、报销
?
答:(1)到单位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除提供参保人员的《
医疗保险证》;二级以上医院的专科或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最后一次就诊记录、检查结果外,还
应提供市、区(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均须加盖“医保专用
章”)。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同意后,持《同意住院书》、有关部门鉴定书复印件
、《医疗保险证》,到已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住院
手续。办理住院手续时,缴纳的预交费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垫付。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日常门诊就医,需在经备案的一所二
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每次就医后,均需到该
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部门进行就医费用的登记确认。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住院就医,按照本市参保人员患其它
病在本市住院的方法进行。
因计划生育手术或由其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住院费用,按规定应由参保
人员所属单位负担的,在参保人员出院时,由所属单位负责与医疗机构结清;应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或有关社保分中心申
报。
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门诊费用,其结算方法与门诊计划
生育手术的结算方法相同。
问:在门诊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如何办理就医、报销手续?
答:(1)到开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就医。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2)就医后,应开具计划生育手术后证明,将此证明及就医的全部票据,交
由所在单位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节假日顺延)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
理申报结算手续。对符合规定的费用于次月拨付给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
位通知本人领取。
问:转诊转院的费用如何报销?
答:在本市转诊转院的费用,按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的规定办理。从本市转往外
埠医院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由所在单位每半年(6月或12月
)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住院,需转往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的,需先与当地医疗机构自行结清住院费用,并按上述相关规定每半年
(6月或12月)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问: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在当地住院转院的,需在转入当地医疗机构的7日内由家属或委托他人到单位
所属社保分中心登记备案。需转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当地转出医疗机
构开具证明,在转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前,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登记备案(急
诊转诊转院的,可在转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3日内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再
到本市的转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问:怎样办理由本市转往外埠医院住院的手续?
答:需由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办理手续,
这些医院是:医大总医院、医大第二附属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
属医院、医大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
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
病)、滨江医院(肛肠病)、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血液病医
院、安定医院。由转出责任医院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患者或家属持此表和
《医疗保险证》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参保人员
即可到指定的外埠医院住院。
问:如何办理在本市转诊转院的手续?
答:由转出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医疗
保险证》到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开具《同意住院书》
,持此书及《转诊转院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
问:怎样办理社区家庭病床?
答:(1)持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社保
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后,携带《住院证》、《同意住院书》、《医疗保险证》,到定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
问:患有门诊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如何登记、就医、报销?
答:(1)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或具有专科特色的一级医院进行诊断,并由副主任
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诊断证明》。
(2)将《诊断证明》和最后一次就诊记录交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持上述材
料于每个医疗年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就医后,将就医的全部票据和盖有就诊医院“医保专用章”的处方底联
、相关检查结果以及《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等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所
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问:门诊特殊病是哪些病种?
答:门诊特殊病分为七种两类。Ⅰ类是指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
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Ⅱ类是指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
问: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外地如何办理住院、报销手续?
答:(1)事先在当地选择定点医院并向我市社保分中心备案。
(2)住院时,应到事先已备案的当地医院住院,并在住院日起7日内,委托
他人携带《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到其单位所属的社保分中心
办理登记手续(出差、探亲等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参照此办法)。
(3)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每半年(6月和12月)由所在单位到其
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问: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如何办理手续?
答:登记手续与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登记相同。
问:在本市住院的参保人员出院时怎样办理结算手续?
答:出院时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部分由医院与市医疗保险结算
中心或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结算。
问:在本市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1)持《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
(2)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开具《同意住院书》(急诊住院可在3日
内补办。在法定节假日住院的,可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办)。
(3)持《医疗保险证》、《住院证》和《同意住院书》住院。办理住院手续
时,须按规定预交部分费用(见附表一、二)。
问:什么是晚育?
答: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包括已婚妇女24周岁以
上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以及再婚夫妻符合《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批准生育,女方是初育的。
问:什么是晚婚?
答: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即初婚男25周岁以上,
女23周岁以上。
问:对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可以查询吗?
答:本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公布医疗保
险费缴纳情况,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查询。
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结算纠纷怎样处理?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提供
医疗服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结算纠纷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卫生等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负责调解和处理。
问:用人单位违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
加收2‰的滞纳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缴费指令书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
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
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拒不接受职工和退休人员查询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对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何处罚性规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零售药
店协议;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不按照外配处
方出售药品的;不按照处方剂量配药的;将处方用药换成其他物品的。
问: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何处罚性规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一)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三)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住院治疗
,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伪造、编造病历的;(
四)出具虚假处方的;(五)将不属于基本医疗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支付项目的
;(六)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应予处罚的行为。
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怎样管理?
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核发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取
得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其
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问: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怎样处理?
答: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国家和本市
有关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门规定处理。
问:什么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答:在下列情况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一)在非定点医疗机
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二)就诊和购药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
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四)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自杀、
自残、酗酒等原因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
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医疗保险费?
答:职工患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在本市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前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问: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结算?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
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满90天视为一次住院的时间限制。
也就是说住院满90天的即视为第一次住院。超过90天,虽然病还没好,仍继续住
院治疗的,从第91天起00元和300元、二级医院1100元和350元、三级医疗1300元
和40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
均工资的4倍确定。2001年为44000元 。
问: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转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证》,然后携带本人
《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住院证》到本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保分
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急诊住院可在住院后3日内由其家属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各种证件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
社保分中心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意住院书》。参保人员持上述四证到定
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按规定预交部分费用。出院时,应与
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交费多退少补。其他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
点医院结算。
参保人员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携带患者《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单位所在区(县
)社保分中心,办理转诊转院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转院。
问: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应如何就医、购药?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医疗保险凭证,到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
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答:离休人员、老红军原医疗待遇不变,继续执行《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
行办法》,即实报实销。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我市目前各单位对这部分人员管理较
好,且人数不多。因此,这些人的基本医疗问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医疗费用仍
按原渠道解决。
问:如果医疗费超过44000元,个人负担不起怎么办?
答:为了解决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本市还建立了大额医疗救助办法。据调查,医疗费超过44000元以上的人群占1.8
‰。大额医疗救助办法在大港先期运行中已经实行,并收到一定效果。为此本市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了参保人员每月再多缴费3元(全年36元),用于统筹基
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之间医疗费用的救助,救助比例为80%。
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什么规定?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
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它资金;利息
。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
缴费工资的0. 8%划入;年满45周岁的按1.2%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
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年满70周岁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
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帐户按照上年度
本市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8%划入。
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
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并可以依法继承。
职工失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资金停止划入,余额可继续
使用,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
补助待遇。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余额;跨省
市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问: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首先,用人单位自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
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
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
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
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
起30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其次,用人单位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后,在10日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
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医疗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暂时有困难
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缓缴,并应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不
视为中断缴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交滞纳金。用人单位破产、
撤销、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原因终止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医疗保
险费。
问: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什么费率、费基缴纳?
答: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
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本市规定,职工本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
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可以调整,但基本医疗
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的调整,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调整和变动。
问:实行医疗保险后,单位还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吗?
答:我市规定,除国务院《决定》明确的特定行业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外,凡具
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都要积极建立企业补充
医疗保险。在不超过工资总额4%以内的费用,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
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参保
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
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制度?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
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在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
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我市实施医疗保险是建立一种“费用
分担,统帐结合”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各种医疗补
助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问: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1998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主要目的是在全国组织实施医保工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通过改革,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医疗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二是建立统筹基
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
,控制费用过快增长,遏制浪费;三是将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统一管理,
在全国实行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
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列入本市参保的范围、待条件成熟
时另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注:仅供参考,以社保最新公布为准。
没有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可以跨省转保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