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开发区医疗政策温馨
2009年2月20日 by ww
开发区2009年度医疗及生育保险温馨提示(一)
开发区各参保单位及职工: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享受联网结算待遇,减轻人们因就医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分中心现将2009年医疗及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住院登记、门诊特殊病登记均可在天津市定点医院医保科直接办理,不用返回开发区分中心办理。办理时请务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医疗保险证》。
二、参保职工必须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医疗保险证》进行就医,患者可直接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办理结算手续,参保就医职工只交个人自付部分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就医时必须在联网定点医院挂号窗口进行备案登记)
三、参保职工应到天津市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将有可能给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参保职工在联网结算过程中如遇个人信息错误等问题,请及时与定点医院医保科及所属单位联系,进一步确认个人信息是否正确。
五、参保职工如遇定点医院网络故障不能联网结算时,必须在门诊收据上加盖医院“网络故障章”和“个人全额垫付章”,交由单位按照天津市规定的办法进行申报。
六、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备案按照原办法执行。
七、针对满足享受哺乳期补助条件的职工,自2009年3月1日起各单位在递交《哺乳期补助申领明细表》一式两份的同时,需提供U盘存储的相同内容的《哺乳期补助申领明细表》一份。
八、关于参保职工异地分娩的注意事项:
(一)长期派驻异地参保人员登记及住院登记
在生育保险启动当月或参保首月,由参保单位负责,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长期派驻异地参保人员登记”。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生育(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当日起10日之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分中心进行办理住院登记。
(二)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丈夫无单位的,由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
2)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且为二级以上医院,并于离津前在开发区分中心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3)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
4)回原籍分娩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当日起10天之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特别提示:关于异地分娩职工所属参保单位应严格按以上规定及各项业务流程的时限办理,若发生不符合规定及超过经办时限事件发生,造成生育费用无法报销而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参保职工及企业自行承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