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用人单位农民工缴费政策
2009年2月20日 by ww
根据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开发区用人单位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开发[2009]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农民工缴纳综合保险的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开发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可按24.8%(其中,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个人1%;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用人单位2%)的费率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开发区用人单位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开发[2009]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农民工缴纳综合保险的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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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开发区用人单位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开发[2009]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农民工缴纳综合保险的有关问题提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