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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服--务--介--绍]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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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救助人员按时享受待遇

      主要采取几个办法:一是及时申报。分中心医保科要求参保单位做好台账记录,对于本单位已经进入救助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给予重点关注,做到及时申报;申报后一个月内要及时领取回执和退单,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二是准确审核。要求接单、审核人员衔接到位,按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准确审核。复合岗将跨入救助的票据合理分割,与全部进入救助的单据一起移交大额救助小组,确保进入救助的参保人员按时享受待遇。三是妥善处理。对于不符合审核支付规定的单据及时给予退单,并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要及时报告,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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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归纳参保缴费就医报销问题

  ■ 问题一
  新生儿参保待遇应如何算?
  新生婴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过,新生婴儿在当年10月份至12月份的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除享受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自出生之日起同时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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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有关委、局,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 任:孔长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于茂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高 炜 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 员:贾志强 市企联/企协秘书长
      尹耀光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 瑜 市国资委总会计师
      刘翠乔 市建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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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错案纠正程序的请示》(塘劳社局[2008]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发现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报经本行政部门领导批准,撤销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制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
  此复。

国务院副总理或任医改小组组长

  医改协调小组或“换阵”
  由于医改涉及复杂的社会主体和利益,建立高层次协调机制成为新方案制定的首要命题。
  2006年6月30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成立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牵头、14部委(后增添到16部委)组成的医改协调小组,并由当时的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和卫生部部长高强组成“双组长”格局。根据国务院要求,医改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医改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医改协调小组成立后,随即组成了4个专题小组,就医院体制改革、医保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和卫生投入机制四个方面,分赴20多个省市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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