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关系有望可跨省转移
2008年10月25日 by ww
借鉴欧盟“分段计算”办法
“真正需要跨地区转续的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有三种。”该课题组组长、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类社保存在转续问题。
对此三类社保形式,课题组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设计。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可借鉴欧盟的“分段计算”模式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方发放。
即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
具体做法是,依据参保人员在各参保地缴费工资和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的平均缴费工资,进而确定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其养老金可由各参保地分别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发放。
比如,某劳动者在A省企业或社会组织工作2年,则由A省企业负责交纳养老统筹部分并记录在当地社保机构;之后又到B省工作2年,再由B省企业交纳养老统筹,也记录在案……直到累计计算到60岁退休。
当该劳动者退休后,按照他当时在每个地方工作时,企业为他交纳养老统筹的份额比例提供养老金,但要统一到其退休地的金融机构发放。
“这既避开了个人账户,也绕开了统筹基金转移难题。”杨称,这种方法使得全国社保转续具有可操作性。
这种建议源于我国财政体制和现有社保制度。
尽管我国社保部门发布了容许社保异地转续的规定,但在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下,地方基本上都出台了“土办法”,只愿转出,不愿转入。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就是转嫁了责任,转入就意味着将来要承担责任。”杨分析。
另外,由于我国社保是“统帐结合”的特有模式,多数地方规定,劳动者流出时只能带走个人账户里的钱,而不能带走统筹部分。而流入地因为要负担其“统筹部分”,导致多数地方不愿接收社保转入。
“欧盟31个民族国家(欧盟社保协调范围是27个欧盟成员国,再加上另外3个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都可以转续,从理论上讲,我们只是在国内转续,应该更有利于这种模式的实现。”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