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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服--务--介--绍]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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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有关委、局,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 任:孔长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于茂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高 炜 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 员:贾志强 市企联/企协秘书长
      尹耀光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 瑜 市国资委总会计师
      刘翠乔 市建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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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支持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依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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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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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疑

如何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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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9月19日对外公布

    通过稿微调了劳动者合同解除条件、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条款,受各方关注的《劳动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将在本周五(19日)对外公布。届时,国务院法制办将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通过稿增加了条款,对劳资关系的格局进行了微调--但其本身并没有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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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之处理劳动争议流程总结

1、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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