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
2008年9月16日 by ww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改善生育保险待遇,现就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等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100元提高到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300元提高到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800元提高到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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