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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服--务--介--绍]

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支持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依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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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会导致企业用工机制僵化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家和经济、法律领域的学者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表达了不同意见。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了14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视作对各方意见的某种回应。鉴于公众对《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高度关注,《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请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专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关系研究室主任李天国,为读者深入解读有关规定的制定背景和实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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