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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文件汇总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更改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劳险[1991]23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以来,使养老基金有了初步积累。近几年来,劳动合同制

工人的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增长,再按每人每月一元二角缴纳养老保险费已不适宜。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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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
  1.人员范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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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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