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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晚年保障放首位之天津养老保险变革

      现任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的赵振华是我国著名的社会保险专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他便参与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的有关工作,并作为“国务院社保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参与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条例的制定。回忆专家组制定有关养老保险条例时的情形,赵处长说,最重要也是最难的便是如何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充分平衡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但最终,还是要把劳动者的晚年保障放在首位。
    从单位统筹到社会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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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文件汇总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更改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劳险[1991]23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以来,使养老基金有了初步积累。近几年来,劳动合同制

工人的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增长,再按每人每月一元二角缴纳养老保险费已不适宜。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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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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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
  1.人员范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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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疑问解答

企业及员工常提出的疑问: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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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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