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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最新政策

◆低保、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明确了单位欠缴且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下,中心可要求单位进行补缴的工资标准
◆缩短了贷款办理时限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帮助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低保、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帮助解决职工家庭困难的实际问题,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簿;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凭《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和《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就•失业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资料到所在单位核实,开具《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然后携带提取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手续。最后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部或分中心加盖业务受理章的《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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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2008年7月起执行新政策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8469元需备案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最低为5%
缴存额调整同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1%,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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