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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8年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20元调整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80元调整为48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2008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52元调整为312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2008年7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照新标准计发; 2008年6月3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原标准计发。2008年7月1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新标准计发;2008年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照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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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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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常见疑问解答

1、什么是失业保险?他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2、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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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业务经办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征缴
  自2005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要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执行。关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申报与征集业务经办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统一规定办理。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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