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年11月2日 by ww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错案纠正程序的请示》(塘劳社局[2008]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发现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报经本行政部门领导批准,撤销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制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
此复。
2008年11月2日 by ww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错案纠正程序的请示》(塘劳社局[2008]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发现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报经本行政部门领导批准,撤销已经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制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
此复。
2008年9月12日 by ww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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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0日 by ww
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自 2004年月 1日起在全市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了助更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和经办续,市社险中心制订了相关的经办办法。
各类企业如何给职工上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天津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天津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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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 by ww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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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6日 by ww
1、《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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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 by ww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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